台灣的交通法規將腳踏車列爲一種人力慢車,
1972年起不須領有牌照,
1972年起亦不須繳牌照稅
台灣的腳踏車於1950年代曾規定必須裝設電燈
台北市政府於2008年開始計畫規範騎士要戴安全帽等一系列規定,
違規要開罰但尚未正式實施
2012年5月開始全國警方將開始取締未裝置車鈴與後車燈之腳踏車輛
- 8月 19 週三 201510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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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的交通法規將腳踏車列爲一種人力慢車,
1972年起不須領有牌照,
1972年起亦不須繳牌照稅
台灣的腳踏車於1950年代曾規定必須裝設電燈
台北市政府於2008年開始計畫規範騎士要戴安全帽等一系列規定,
違規要開罰但尚未正式實施
2012年5月開始全國警方將開始取締未裝置車鈴與後車燈之腳踏車輛